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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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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规范药店的设置 ,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办药店适用本规定 ,已开办药店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对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开办药店 ,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不得经营药品。第四条 鼓励在城乡结合部、新增居民点、新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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