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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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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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2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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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最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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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补偿 赔偿 医疗损害 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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