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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如何正确认识和适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引用本文:赵婉莉,周碧琼.护理人员如何正确认识和适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现代医药卫生,2004,20(10):914-915.
作者姓名:赵婉莉  周碧琼
作者单位:南充卫生学校,四川,南充,637000
摘    要:自2002年9月1日起,我国于1987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开始遵循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医疗卫生立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重大转折。从与之相关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第1201会议通过开始至今,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反响,尤其是《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更是让医学界生出众多反对之声,大加鞭鞑。人们纷纷指出该《条例》中诸多令人困惑不解之处,甚至还有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法释(2001)33号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地方。

关 键 词:护理人员  认识  适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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