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食品未索证处罚案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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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华文 车效进 康向伟 王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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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2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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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莱芜市某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该市区兴隆百货批发部购进了一宗外埠啤酒,且数量较大,该批发部不能提供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卫生局立案处罚,以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为由,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2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4条,对该单位处罚2000元。在法定时限内,该批发部未提出诉讼和复议,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申请资料后却以“法律依据运用不准确;处罚有失公正”为由而不予执行。2 法院不予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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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卫生 卫生监督 产品检验合格证 卫生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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