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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食品未索证处罚案的分析
引用本文:陈华文,车效进,康向伟,王飞.一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食品未索证处罚案的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3,19(4):370-371.
作者姓名:陈华文  车效进  康向伟  王飞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271100
摘    要:<正> 1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莱芜市某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该市区兴隆百货批发部购进了一宗外埠啤酒,且数量较大,该批发部不能提供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卫生局立案处罚,以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为由,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2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4条,对该单位处罚2000元。在法定时限内,该批发部未提出诉讼和复议,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申请资料后却以“法律依据运用不准确;处罚有失公正”为由而不予执行。2 法院不予执行依据

关 键 词:食品卫生  卫生监督  产品检验合格证  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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