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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
引用本文:张磊,苏余.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J].中国药业,2004,13(3):30-32.
作者姓名:张磊  苏余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某部卫生队
2. 湖北省荆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荆门,448000
摘    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往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2条和第49条,认为只要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不能得到损害赔偿.但对于患者来说,这样处理往往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下,也能造成医疗损害.究其原因,是因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偏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只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应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为此,笔者认为,对过错的判定应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参照、运用主观标准.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卫生  卫生管理
文章编号:1006-4931(2004)03-0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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