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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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苏余.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J].中国药业,2004,13(3):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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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苏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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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某部卫生队 2. 湖北省荆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荆门,4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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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往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2条和第49条,认为只要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不能得到损害赔偿.但对于患者来说,这样处理往往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下,也能造成医疗损害.究其原因,是因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偏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只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应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为此,笔者认为,对过错的判定应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参照、运用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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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卫生 卫生管理 |
文章编号: | 1006-4931(2004)03-00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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