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广大就医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因为医疗而引发的纠纷急剧地增多起来。尽管有一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但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中仍有很多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尤其是在医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在法律上也简称为和解,它不失为一种合法、高效、快捷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对于预防因媒体“曝光”而影响医院声誉也颇为有效。因此,很多医院愿意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但是,有一个难题始终困扰着医院管理者,那就是和解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一些经过和解,甚至已经将钱拿到手的患者,再将医院告上法庭,以期得到更多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为此,医院管理者和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医院管理者实行了将和解协议书予以公证的方法,有些学者提出了医患双方到法院请法官出具一份调解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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