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卫药字(89)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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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治理医药环境,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发展,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部决定从一九九○年元月起,对全国所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换发《许可证》.现将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的验收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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