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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私”不得
引用本文:刘振清 ,郑勤俭 ,梁海刚.医疗纠纷“私”不得[J].健康生活,2001(1).
作者姓名:刘振清  郑勤俭  梁海刚
摘    要:5月1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罕见的民事案件——原告孙某诉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卫生院因医生用药不慎可能导致孕妇胎儿畸形、在医生建议下孕妇引产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庭判令被告新河镇卫生院赔偿给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863.3元,由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了解,类似这样的因医生用药不慎而建议孕妇引产所引起的医生指示过失人身损害赔偿案,国内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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