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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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靖森,张云保.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注意事项[J].实用医技杂志,2006,13(22):4089-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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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靖森 张云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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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山西,运城,0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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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9月1号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法医可以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目前,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已被社会各界所认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法医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挑选,不受所属行政区域的限制,这对正确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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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 医疗事故 注意事项 |
文章编号: | 1671-5098(2006)22-4089-02 |
收稿时间: | 2006-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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