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1992~2001年食品及公共场所人员查出肺结核资料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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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茂春 李金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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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诸城市卫生防疫站,26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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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理发店、美容店、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游泳场)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从事其他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诸城市1992-2001年共查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31例。有关资料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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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诸城市 公共场所 肺结核 食品行业 职业人群 |
文章编号: | 1004-1257(2003)02-0074-02 |
修稿时间: | 200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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