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对我国同情用药制度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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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乾,尹玉,蒋丰,田侃,喻小勇,杨浩宇.日本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对我国同情用药制度的启示[J].中国药房,2023(9):1038-1041+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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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乾 尹玉 蒋丰 田侃 喻小勇 杨浩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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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2. 南京中医药大学养老服务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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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No.20HQ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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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同情用药制度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颁布正式的管理办法与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日本通过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实现了未批准药品的提前使用,在信息获取、目标患者、知情同意、申请主体、实施计划书、拒绝给药的处理,以及药品费用、实施期限、意外损害补偿、拓展性临床试验批准后资料审查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当企业以“制度正当性事由”拒绝给药时,主治医师还可向日本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由厚生劳动省进行许可评估,最大化为患者争取药品。这一“拒绝给药”的再处理,是日本独有的规定,尽最大可能保障了药品可及性。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建议我国可通过进一步搭建同情用药信息平台、发挥医师主导作用、保障企业利益、重视伦理审查,以及对药品费用支付问题进一步明晰,以完善和优化我国同情用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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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 同情用药制度 药品可及性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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