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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贞,邵蓉.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探讨[J]. 上海医药, 2007, 28(1): 33-36
作者姓名:李贞  邵蓉
作者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
摘    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颁布,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主导品种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推动了中药行业经济模式的转换,改善了企业间无序竞争的局面,规范了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条例》实施的内外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重新对其进行修订实属必然。但是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之前必须明确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性质及其定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合理、合法地对《条例》进行修改。

关 键 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生产企业 《药品管理法》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模化生产
文章编号:1006-1533(2007)01-0033-04
修稿时间:2006-09-29

Discus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Varieties Protection Ordinance"
Li Zhen,Shao Rong. Discus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Varieties Protection Ordinance"[J]. Shanghai Medical & Pharmaceutical Journal, 2007, 28(1): 33-36
Authors:Li Zhen  Shao R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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