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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
摘    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4月份起,该市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挂号费收费标准:门诊挂号费从现行0.50元调整为一级医院仍为0.50元,二级医院1元,三级医院1.50元;急诊挂号费从现行1元调整为一级医院1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元。挂号费个人自理,离休干部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调整诊疗费收费标准:门诊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3.50元、4元、5元调整为4.5元、5元、6元。住院诊疗费从现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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