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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有倾斜政策
引用本文:易正林.泸州市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有倾斜政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1(11).
作者姓名:易正林
作者单位:泸州市卫生局
摘    要:从1991年起,凡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直接拿定级工资;大、中专毕业生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者上浮一级工资,满五年后固定并再上浮一级工资(政策性调资除外),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执行。上述所增加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计划、劳动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采取“集资进人”办法,优先解决经县卫校和市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正规培训的自费职工子女充实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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