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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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翠蓉,黄礼兰,汪松波.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8,9(6):559-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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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翠蓉 黄礼兰 汪松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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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华市金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3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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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均应在从业前及从业中的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但实际工作中,因法律条文的不明确而存在一些禁忌症掌握困难、发证管理困难等问题,影响法律威严,也可能导致实际操作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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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从业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健康证 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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