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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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金顺.试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J].山东卫生,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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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金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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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潍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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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语义上,“综合”就是把相互关联事物的各个部分、方面、因素组合成为统一整体的方法;“协调”就是配合适当,步调一致。食品安全之所以需要综合协调,因为其涉及的部分、方面、因素等点多量大。其中既有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又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的各个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综合”是方法,“协调”是目的,即通过系统的、整体的综合方法,实现不同环节、不同部门的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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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 职能配置 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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