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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法》与法律责任的探讨
作者姓名:魏凤君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卫生防病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中,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和量刑根据,违法而造成后果者,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八章,违反食品卫生法而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六种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进;(2)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第十二类食品);(3)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的经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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