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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医院行为
引用本文:廖国伟,郭德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医院行为[J].中国新医药,2003,2(2):99-99.
作者姓名:廖国伟  郭德芬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对医疗事故的等级界定更严,并取消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一级医疗事故中还包括重度残疾;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复印过程还应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设置专家回避制度,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

关 键 词:患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行为  医学会  残疾  重度  病历  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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