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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两点建议
引用本文:谭国际.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两点建议[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3,23(8):54-54.
作者姓名:谭国际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卫生局,湖北,秭归,443600
摘    要:国务院 2 0 0 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和事故等级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变 ,对事故的赔偿和责任程度的划分亦做了明确规定 ,使医疗事故的鉴定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科学、权威 ,实实在在地保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依法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认为有两个方面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现提出供同行共同商讨。1 要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职责和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八条均明确…

关 键 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施过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专家库  鉴定组组长
文章编号:1005-5916(2003)08-0054-01
修稿时间: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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