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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身损害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探析
引用本文:邵辰杰,田侃. 无人身损害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探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3, 30(9)
作者姓名:邵辰杰  田侃
作者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律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6
基金项目:2010年度国家卫生部卫生法制专项研究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缺陷损害责任风险防范研究,2012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制建设专项基金项目
摘    要:近年来我国无人身损害的药害案件频发,《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缺乏对这类新情况的规定.为了保障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无人身损害的药害案件中,并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予以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应当以药品价款为基础,并施以一定浮动比例和上限,同时也应采用递减的模式.

关 键 词:无人身损害  药品  惩罚性赔偿

Analyzing the necessity of applying punitive damages in non-personal-injury pharmaceutical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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