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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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云杰.何谓“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J].首都医药,2009(11):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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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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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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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权力。在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在处理药品案件时,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行使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含义做一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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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减轻 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 公正原则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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