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何谓“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引用本文:刘云杰.何谓“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J].首都医药,2009(11):51-51.
作者姓名:刘云杰
作者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摘    要: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权力。在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在处理药品案件时,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行使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含义做一深入解读。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减轻  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  公正原则  违法行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