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管理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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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玉芬 李玲 陈军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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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上海,2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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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提升到立法的高度。作为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我院自1993年开展药物不良反应 (ADR)监察工作以来,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使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得以不断提高。事实证明深入持久地开展此项工作, 不但在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而且也反映医院医疗质量与专业水准。 1 工作要素 1.1 监察主动化 1998年年底上海市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当时尽管我院未被列入首批试点医院,但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业务院长与药剂科主任亲赴卫生局请战,我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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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综合性医院 药物不良反应 管理 |
文章编号: | 1001-5329(2005)12-0049-01 |
收稿时间: | 2005-09-24 |
修稿时间: | 200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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