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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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日宏,李琪.修订《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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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日宏 李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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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乌盟卫生防疫站,内蒙古乌盟卫生防疫站 集宁 012000,集宁 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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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 存在问题1.1 报告单位不一致,报告处于无序状态 《食品卫生法》第38条明确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及中毒单位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这是因为《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诞生于1981年,依据的是《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在这17年期间,食品卫生法规日臻完善,《食品卫生法》经历了试行法向正式法的过渡,食品卫生管理已步入法制化。执法机构由原来的卫生防疫站升级为卫生行政部门。因此出现了两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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