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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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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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26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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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医院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医院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分为2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医院职工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医院仅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一种是医院既负担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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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其他应付款 |
文章编号: | 1003-0743(2004)01-00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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