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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复议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俞平,方坚.食品卫生行政复议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8(3).
作者姓名:俞平  方坚
作者单位: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浙江省卫生防疫站 杭州 310009,杭州 310009
摘    要:<正> 《食品卫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实施,其第5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是解决食品卫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之一。不仅可以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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