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监督检验工作有效形式“三位一体”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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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瑞亭,杨世杰.关于药品监督检验工作有效形式“三位一体”的探讨[J].中国药事,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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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瑞亭 杨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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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牟平县药检所 264100
(周瑞亭),山东牟平县药检所 264100(杨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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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是在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药品监督、检验、管理方面的经验上而产生的,颁布后实施工作中,相继要产生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药品监督保证体系,保证体系的产生要受到社会实践的检验。在目前,专(兼)职药品监督员主要来自药检、药政部门,各级药品检验所从事药品监督检验工作,而药政部门是药品监督管理的决策部门,拿不出主要力量从事社会监督工作,故药政、药检和药品监督员三支力量合并,形成一支执法队伍,比三者分设更富有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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