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标准中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南京林业大学木材工业学院、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分公司、北京居然城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德市美化家私制造有限公司、顺德市华隆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彬渊、刘曜国、罗、余争荣、古鸣、张增彪、汪林朋、向循证、陈伟恒、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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