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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与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姓名:周爱文
作者单位:河北省卫生监督局,石家庄,050071
摘    要:1案例及问题提出 2005年11月29日河北省卫生厅对石家庄葛端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河北省卫生厅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生产的批号为0509108的保健食品“溢德生牌营养素胶囊”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霉菌”指标超过该企业标准规定近50倍,为不合格产品。河北省卫生厅依据《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06年5月16Et对该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冀卫食罚字[2006]114号):立即收回已出厂的该批产品并销毁该批产品,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做出后,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3万元的处罚决定。2006年9月13Et河北省卫生厅按规定向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石家庄葛瑞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企业标准  营业执照  生物技术开发  不合格产品  《食品卫生法》  省卫生厅  吊销
文章编号:1001-9561(2008)02-0141-03
修稿时间: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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