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医疗机构病历复印和复制规定的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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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晓良 宋兰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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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普仁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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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前者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后者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定。两者对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和复制提出了要求。病历的公开复印,是病案学科进步的开始,有助于病案管理质量的快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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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历复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复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行 病案管理质量 2002年 学科进步 国务院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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