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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医疗机构病历复印和复制规定的体会
引用本文:房晓良,宋兰英.关于执行医疗机构病历复印和复制规定的体会[J].医院管理论坛,2005,22(3):38-39.
作者姓名:房晓良  宋兰英
作者单位:北京市普仁医院
摘    要:自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前者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后者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定。两者对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和复制提出了要求。病历的公开复印,是病案学科进步的开始,有助于病案管理质量的快速提高。

关 键 词:病历复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复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行  病案管理质量  2002年  学科进步  国务院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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