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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论文中加注“通信作者”的通知
摘    要:为顺应国际上的通行方法,更好地体现科研论文作者的分工协作关系,本刊规定在所发表的论文上注明通信作者。通信作者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为其他作者,但必须是论文负责者,对论文的科学性和结果、结论的可信性负主要责任;同时也是本刊和读者所联系的对象。

关 键 词:分工协作关系  第一作者  传真号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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