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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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举案学法[J].吉林医学,2003,24(4):380-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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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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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顾秀利,文立平),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秦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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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学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应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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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病程记录 病历涂改 病历补记 |
举案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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