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临床药师执业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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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晓明.浅谈临床药师执业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之意义[J].云南中医中药杂志,2008,29(2):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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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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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市延安医院,云南,昆明,6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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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1月21日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其第四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其主要职责是:(1)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2)参与查房和会诊,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3)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4)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5)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6)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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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床药师 执业 法律关系 临床药师 执业 法律关系 完善 药物利用研究 药物评价 临床用药 结合 合理用药知识 咨询服务 安全信息 反馈 分析 整理 临床观察 新药上市 临床医师 协助 使用工作 保管 |
文章编号: | 1007-2349(2008)02-0001-01 |
收稿时间: | 2008-01-20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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