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食用牛肚致氟乙酰胺中毒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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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守良 于凤娟 冯曰浩 吴振光 郝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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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邹平县卫生防疫站,25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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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养殖业不在《食品卫生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当养殖业主将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出售给食品加工业户时 ,形成了事实上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受到《食品卫生法》的规范。为了探讨如何对养殖业进行监督管理 ,现对一起因食用牛肚导致氟乙酰胺中毒的行政处罚案进行评析。1 案由1997年 1月 2 7日 ,邹平县韩店镇孙家村马某将自家的一头死因不明耕牛卖给本镇屠宰户夏某。夏某于当日制作加工 ,2月 3日将牛肚的一部分卖给本镇大白村郭某 ,郭某等 5人食用调制的凉拌牛肚后约 2~ 6h ,均相继发病 ,其中 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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