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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摘    要: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关 键 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  会诊  医学交流  医疗水平  医疗安全  医疗质量
文章编号:1007-1873(2005)02、03-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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