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部分条款探讨 |
| |
引用本文: | 胡东风,孙来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部分条款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0,16(4):379-380. |
| |
作者姓名: | 胡东风 孙来乾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卫生防疫站,440000 |
| |
摘 要: | 198 9年 10月 2 4日 ,国务院第 44号令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标志着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法制管理有了新进展。然而 ,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及核技术不断运用 ,《条例》的部分条款存在的概括不全、用语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 ,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现结合基层放射防护工作体会 ,对部分条款探讨如下。1 概括不全1 1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将专门从事储存、运输、安装、检修的单位和个人概括其中。实…
|
修稿时间: | 1998年12月28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