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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摘登)(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
摘 要:
第十八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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