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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引用本文:朱兆银. 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J].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2004, 27(1): 52-57
作者姓名:朱兆银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北京,100088
摘    要:[目的] 保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法] 从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对这种犯罪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结果]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返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或该行为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1.有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2.是否引起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3.把握本罪与其他有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界限。[结论]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执法工作应进一步得到加强。

关 键 词:卫生 检疫 犯罪
修稿时间:2003-12-10

The Discussion about Crime of Impairment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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