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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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春华.部分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及其他[J].中国卫生经济,19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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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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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老年人医疗制度 1.设置特别制度的国家西德-年金领受者疾病保险。对象是以65岁以上老人为中心的各种年金领受者、年金保险和疾病保险各承担财源的一半。其经营与一般被保险者的保险相同,由疾病金库承担。美国一老年残疾人健康保险。以65岁以上老人和残疾者为对象,大部分财源是从未满65岁的就业者那里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加入者也支付若干的保险费。政府和其代理机构(保险公司、非营利医疗保险团体等)负责经营。荷兰-老人健康保险。以一定所得以下,没有加入强制加入健康保险的65岁以上的老人为对象,财源由老人的保险费(25%)从强制加入健康保险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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