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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工与劳动法的理论革新及实践应对
作者姓名:秦国荣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    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属于实害犯,均非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并非实行行为,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四个罪名均为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系实行行为,可单独成立生产上述伪劣商品犯罪的既遂。为有效保护法益和节省司法资源,无论经过多少中间销售环节,应统一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销售金额。陆勇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具有同样疗效的药品的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关 键 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模式;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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