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病案资料复印情况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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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素华,黄孟燕,颜琛,谢鸿鹏,陈桂英.我院病案资料复印情况的分析[J].广西医学,2007,29(12):1983-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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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素华 黄孟燕 颜琛 谢鸿鹏 陈桂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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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南宁市,5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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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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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案 复印 医疗纠纷 |
文章编号: | 0253-4304(2007)12-1983-03 |
收稿时间: | 2007-08-09 |
修稿时间: | 200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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