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议《食品卫生法》26条
作者姓名:刘仁昌  于萍  周其新
作者单位:山东省荣成市卫生防疫站,264300
摘    要:<正>《食品卫生法》26条(以下简称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此条是食品卫生法的主要条款,也是实践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条款之一。但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此条内容不十分严谨、科学,时

关 键 词:食品卫生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健康检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