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卫生法》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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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仁昌 于萍 周其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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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荣成市卫生防疫站,26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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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食品卫生法》26条(以下简称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此条是食品卫生法的主要条款,也是实践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条款之一。但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此条内容不十分严谨、科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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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卫生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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