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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续二)
摘 要: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第十二条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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