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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朱建如,杨明亮.论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湖北预防医学杂志,1993(1).
作者姓名:朱建如  杨明亮
作者单位:湖北省卫生防疫站,湖北省卫生防疫站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表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的证据;如不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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