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配制制剂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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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宗利.对非法配制制剂行为如何适用法律[J].齐鲁药事,2005,24(10):596-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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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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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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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2年10月20日至2003年3月14日,马某在家中自制肝命注射液170支,销售150支,每支售价120元.经查肝命注射液系J省某医院获得正式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马某所制肝命注射液的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皆由其亲戚从J省运来.根据马某的违法事实,当地药监部门认为马某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肝命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给予以下处罚:取缔其违法生产肝命注射液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肝命注射液成品和半成品以及生产所用的原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的肝命注射液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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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制剂品种 适用法律 行为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许可证》 肝命注射液 配制 违法事实 包装材料 |
文章编号: | 1672-7738(2005)10-05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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