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未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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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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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这个规定与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要求相悖。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其变更为“造成人身损害”,这样的改变就与《民法通则》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相吻合,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是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没有现实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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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不良后果 误诊 病员 吻合 功能障碍 患者 人身损害 侵权行为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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