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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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朱光成,姚丹成,冯慈影.关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思考[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3,18(3):197-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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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 朱光成 姚丹成 冯慈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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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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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因此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我省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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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 劳动者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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