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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
引用本文:覃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3(Z1).
作者姓名:覃红
作者单位:广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南宁
摘    要:随着医疗纠纷的逐年上升 ,如何科学、公正、快捷、节省地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目前 ,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节解决 ;三是人民法院受理解决。三种方式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市场、保障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 ,从多年实践看 ,这三种处理医患纠纷的模式既有长处 ,也有许多不足。如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方便、节省 ,但往往因缺乏患方信任 ,容易造成协商破裂 ,或即使协商成功 ,患方也很容易反悔 ,又走上行政处理和诉讼的道路 ,效果较差。行政调解有着克服了法院审案人员没有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同时也为当事人节省开支的优越性 ,但是 ,由于人们心目中存在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父子”关系的观念 ,从患方的角度考虑 ,总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有行政保护的担忧 ,对其公正性存在顾虑。同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仅仅充当调解员角色 ,其调解结果法律效力很低 ,最终也容易使医患双方走进司法诉讼阶段。司法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近年来被认为是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手段 ,是公平、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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