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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姓名:李生峰
作者单位:新乡医学院管理学院
摘    要: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

关 键 词:法律效力 手术公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行为 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 2002年 侵权诉讼 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 医疗过错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 《条例》 风险责任 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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